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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7章1不作二不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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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世凯解散了国会还不算完,索性一不作二不休,紧接着又对地方自治会动刀,于民国三年二月三日停办各地方自治会。

他的理由是:甘肃、山东、山西、湖北、河南、直隶、安徽等省民政长电呈,“各属自治会,良莠不齐,平时把持财务,抵抗税捐,干预词讼,妨碍行政”。

热河都统姜桂题电称,承德县头沟乡议事会“私设法庭,非刑拷讯”。

湖南都督汤芗铭电称各级自治机构平时“弁髦法令,鱼肉乡民,无所不至”。

山东民政长田文烈电称栖霞县乡民因自治会“私受诉讼,滥用刑罚,集怨酿变”。

浙江民政长屈映光电称浙省自治会侵权违法。……

列举了各地自治会的“罪行”,“着各省民政长通令所属,将各省现设之各级自治会立予停办”。

地方自治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结构,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。在中国,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,是随着西方思潮的东来和清**的预备立宪活动,才得以在中国出现的。晚清的地方自治,在当时形成一股风潮,范围遍及全国,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。

近代地方自治思想,最先是由西方传教士和一批最早接触西方的知识分子引进中国的。

十九世纪中期以来,随着西方宪政思想的传播,中国的一批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开始倡导和推行地方自治。百日维新前后,地方自治概念开始引入中国。黄遵宪、康有为、梁启超等人认为,只有推行地方自治,才能奠定立宪政治的基础,挽救国家的危亡。

前边提到过,随着列强侵略的加深,国内外革命党活动的日益频繁,以及国内改革势力的呼吁,清**同意实行一定程度的变革。于是,国内外出现了大量以宣传救亡和变革为主题的报刊。尤其是在一九零五年前后,受日俄战争的影响,舆论界出现了一股主张宪政和地方自治的潮流。

我们看到了,在地方自治和宪政的声浪中,朝廷上下的部分开明人士也认识到实行宪政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。在全国上下实行宪政和地方自治的呼声中,清**决定将地方自治作为筹备立宪的重要事项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)十二月,清**颁布《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》,随即发布上谕,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。清末的地方自治分为两级,城镇乡级自治为下级自治,限五年内初具规模;府厅州县级自治为上级自治,限七年内一律成立。规定先行在城区进行自治实验,嗣后再推至乡镇。

但因各地情形不一,也有变通办理者。为了推动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,清**于宣统元年(1909)三月十六日颁布《自治研究所章程》,责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厅州县设立自治研究所,以“讲习自治章程,造就自治职员”。此外,还将“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,演为白话,刊布宣讲,以资劝导”。这就为地方自治做好了人员和思想的准备。

次年,清**又颁布《京师地方自治章程》及其选举章程、《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》和《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》,使自治政策更趋完善。

清政.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,使地方自治成为政.府的一项基本国策,有力地推动了方兴未艾的地方自治运动,从而在全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大潮。

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是在民主宪政思潮的影响下出现的。它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,既体现了近代的民主特点,也体现出浓厚的民主精神。

其一,议员由选民自由选举,议决问题取决于多数,不失民主的精神。

其二,议事会与董事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,体现了近代的分权原则。议事会是议决机关,董事会是行政机关,后者由前者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。

其三,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议事会议员,使行政工作能得到议决机关的有力监督,加强了议事会的监督功能。此外,亲属不得同时担任议员或董事会成员的规定,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结党营私等腐败事件的产生。

其四,规定“现任本地方官吏者”、“现充军人者”、“现充本地方巡警者”、“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”不得选举或被选举为自治职员,使地方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行政、军事和宗教力量的干预,具有一定的独立性。

地方自治是民间力量与**权力互动的结果。从地方自治的进程看,晚清地方自治首先由民间发动,而后经由**推动,逐渐由体制外向体制内推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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